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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有以下几种情形: 1、否认客观事实的存在。如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矢口否认,即使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或者法院调查...
1、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一般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他们容易达成“攻守同盟”; 2、是从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来看,原告起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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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3、虚构事实;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 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 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 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 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夫妻离婚往往会涉及到财产分割,而有些人为了能多分些财产就制造虚假债务。那么,法院会怎么处理这些虚假的债务呢下面由找法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法院关于虚假债务的处理(一)通知债权人到庭接受询问,首先明确告知其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的后果,并加以法律释明,给其震慑力;其次要求其详细陈述债务形成过程,并从逻辑次序上详细加以询问;另外对于债权人谈及的其他人,应作详细记录,以便庭后调查。(二)告知举债一方当事人如提供虚假债务后的法律后果,要求其陈述举债的原因与过程,通过详细的记录,细致辨别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断的与债权人的陈述进行比较,如果与债权人的陈述发生重大分歧,应要求当事人予以解释,如不能作出明确解释,就不能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三)对于存有可疑债务,债权人又不能到庭接受询问的案件,因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不宜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离婚诉讼中暂不处理该笔债务,并告知当事人可待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一并处理。(四)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进行法律释明,引导另一方当事人积极寻找证据,证实债务存在的不合理性,如对家庭收入与支出的详细梳理,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债务不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引导当事人举证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举债一方并未用于家庭支出,而是用于个人挥霍。总之,随着大家法律知识的提高,离婚诉讼中制造虚假债务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造假的技术也越来越隐蔽,法官应在该类案件的处理中,做到能动司法,保证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定虚假诉讼常见情形,一般有以下的三种。具体如下:1、夫妻双方假离婚,以达到拆迁补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2、夫妻双方假离婚,以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3、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是为了以达到多分财产,少承担债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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