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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即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为人虚假诉讼犯罪的具体表现...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为人采取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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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行为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行为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1、是在民事诉讼中进行的虚假诉讼。 2、“捏造的事实”包括使用虚假或者捏造的证据材料,向法庭作出虚假的陈述等3、主观上是明知。如果不知证据材料是虚假的,则不构成本罪。 4、后果是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将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 虚假诉讼的认定是因为虚假诉讼具有当事人关系特殊、当事人行为默契、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多发于经济发达地区且金额较大等的特点。
满足以下要素将构成虚假诉讼罪:1、对象要素,侵犯对象是司法部门的正常活动;2、客观要素,客观表现为民事诉讼双方恶意串通虚假事实和证据,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3、主要要素为一般主体;4、主观要素,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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