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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的关系

2021-08-13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主要作了以下完善: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这样既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愿,也强调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利于提升民事主体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第136条)。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规则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希望产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的外在表达,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民法总则对其作出方式、生效和撤回等作了规定(第六章第二节)。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同时,对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的撤销,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效等分别作了修改补充(第六章第三节)。完善了代理的一般规则以及委托代理制度删去了民法通则中指定代理的规定。增加了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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