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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合格的,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一是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二是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行政诉讼的身份条件,本质上是指起诉人与行政主体的行为或者不作为或者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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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诉讼主体: 1、原告的确定: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利益关系; 2、被告确认:直接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一、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二、行政处罚主体的资格如何认定 1、公民对于公民的认定,目前都不存在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年满14周岁的能够正确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都具有行政责任能力,都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而对未满14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应排除在外,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以其个人或家庭作为经营主体的,在行政处罚时应当以公民或个人进行定性处罚。 3、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所有经营活动的结果都最后归结为自然人来承担。因此在行政处罚中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也认定为公民或者个人性质进行处罚,而不应当将其定性为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4、个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因此,在行政处罚中应当将个人合伙企业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并定性为公民或个人性质 5、企业法人分公司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等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它还是有责任能力的,只是不象法人那样具有完全独立的责任能力,而只是具有相对独立的一般以法律规定或法人授权范围内的责任能力。因此,具有营业执照、能够相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责任对象,如其实施了行政违法责任,可以由其独立承当行为责任。 6、企业法人子公司企业设立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也应当依法独立承担行政责任,不能将子公司违法的责任由设立它的母公司来承担 7、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为两类:一是相对独立性的分支机构;二是非独立性分支机构。这种独立性与非独立性分类是以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来划分的。对于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如有受行政处罚的情形,被处罚对象应为该分支机构。对于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如有受行政处罚的情形,被处罚对象应为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行政处罚的主体有着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即使自己的利益维护出现问题,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自己可以对主体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行政处罚对于有关的责任人的确定有着一定的法律约束。
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一般应定为主张保护其主观公共权利而不是主张保护其反射性利益的当事人。即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公共服务等领域,一些原告提起的诉讼客观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益诉讼特征,呈现出以自益为形式、以公益为目的的特征;但在原告主体资格方面,一般仍局限于以自益形式提起公益诉讼,仍坚持原告本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普通公众有不同的独特权益,且该权益受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保护,存在侵犯被诉行政行为的可能性: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除外。因此,在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投诉举报等行政不作为引发的诉讼中,认可因其法律权益受到侵害而投诉举报的当事人的原告主体资格,比认可因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而投诉举报的当事人的原告主体资格更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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