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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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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一般应定为主张保护其主观公共权利而不是主张保护其反射性利益的当事人。即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公共服务等领域,一些原告提起的诉讼客观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益诉讼特征,呈现出以自益为形式、以公益为目的的特征;但在原告主体资格方面,一般仍局限于以自益形式提起公益诉讼,仍坚持原告本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普通公众有不同的独特权益,且该权益受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保护,存在侵犯被诉行政行为的可能性: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除外。因此,在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投诉举报等行政不作为引发的诉讼中,认可因其法律权益受到侵害而投诉举报的当事人的原告主体资格,比认可因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而投诉举报的当事人的原告主体资格更合法。
按照法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主体是个人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有权使行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除诉讼行为。同时也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以认定为行政诉讼主体不合格。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不同于其他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除有影响。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非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只影响其参与的诉讼法律关系,而不影响诉讼程序。行政诉讼主体可分为两类:(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机关,其诉讼行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或者消除起着决定性的作用。(2)诉讼当事人、共同诉讼人、法定代表人、第三人。这种主体与行政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其诉讼行为可以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除。《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有利害关系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担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时,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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