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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建设条件、生产条件的评价。项目的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的评价,是对拟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投产后的生产运行过程中所必须的条件进行评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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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三产用地,一般是指政府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安置给农民集体的第三产业用地,通常指除农业、工业、建筑业以外的其他各业用地,具体如商业(农贸市场)、办公楼、等。其用地特性有: 1、权利属性,即集体土地使用权; 2、权利主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权利取得方式,即政府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的安置的第三产业用地; 4、用途限定,第三产业用地(一般禁止转让); 5、权利存续状态,即没有使用期期限。此类用地,用地条件限制得比较严格,就如前文中所介绍的那样,即宗地一般不能转让,只能用于开发建设后出租等。若此类用地不考虑权属性质的因素,土地的开发利用经济效益也相当明显(如用于出租),因此对其评估的理论与方法,小编较为赞同第一种观点,即此类用地不用于转让,仅按开发建设后以出租的方式利用,例如作为商场、农贸市场出租,租金收益可观,存在客观收益,因此可采用收益还原法进行评估。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3、招标文件、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4、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要求;6、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7、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条件;8、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9、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煤炭建设项目,凡在项目建设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在工程等市场活动中随意压低标价违反工程造价政策和采取泄露标底等手段造成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董事长、总经理,应予以撤换和解聘,并应给予必要的经济和,在三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煤炭建设项目的高级管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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