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五条规定,对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
甲公司的要求没有道理。 您可以在致甲公司的书面通知中这样措辞:我告知贵司的转让价格真实,若我与乙公司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该价格,贵司可以依法追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房产局为了防止国家税费的流失即买卖当事人之间恶意降低房屋价格而逃税,就规定了一个按照地域差别、房屋类型的评估基准价格,如果当事人之间协商的价格低于这个价格,则按照他们的评估价格核收税费,如果高于这个价格则按照高的价格来确定税费。所以你们按照5万元来签订合同,他们就按照自己的评估价格来计算税费,这不会对你们有什么影响的。当然税费增加了这是必然。
不会。法院拍卖的房子的价格,是按评估后市场价为基础,再确定起拍价的。 法条链接:《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1、第三条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2、第八条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7人已浏览
1,686人已浏览
713人已浏览
1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