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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拆迁关系中合法的承租人,可以得到应有的补偿。 首先,房屋拆迁只有合法的承租人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承租人与出租人即被拆迁人之...
拆迁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方案如下:1。作为承租人,不仅可以与业主解除租赁关系,还可以要求业主在房屋拆迁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2、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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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六条:拆迁人和拆迁人或拆迁人,拆迁人和房屋租赁人无法达成拆迁补偿配置协议的,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根据本条例,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住宅,在周转住宅的情况下,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27条:拆除租赁住宅,被拆除的人和住宅租赁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除的人配置住宅租赁人的,被拆除的人补偿被拆除的人。如果被拆除的人和房屋租赁人不能同意解除租赁关系,拆除的人必须对被拆除的人实施房屋所有权的交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租赁房屋拆迁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第一和第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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