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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湖北产假增至30天。《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农村实施计划生育年龄夫妇,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要的经费由各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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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最新产假规定一、产假假期的规定根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新的保护女职工的规定,产假由90天调整至98天。二、增加产假的情况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天数。 (一)晚育另给假30天。 (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三、爸爸们的护理假并不是每一个爸爸都拥有护理假,只有在已婚晚育的情形下,才给予10天的护理假。四、相关政策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并给予其配偶(男方)护理假10天。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学校扣除不合法。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配偶15天的护理假期的产假和护理假期视为上班,发放工资和奖金。接受避孕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避孕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给予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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