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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湖北省产假新规定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此前保留了晚婚假的草案,经修改删除了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按照生育意愿调查的情况,湖北2017年将迎生育高峰。
产假: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3周岁零7个月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后结扎输卵管者,增加假期21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原则上连续休假。 人工流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息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休息42天。如果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中期终止妊娠假: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息51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假: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术后7天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取宫内节育器假:当日休息1天,但个别人因取环而引起不适而医生认为需休息的,可按医生开给的休息天数,给予公假处理。 输精管结扎假:7天。 单纯输卵管结扎假:21天。 婚育丧假工资: 《工资支付条例》第19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如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单位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注:核查产假工资须出示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违反计划生育者不享受产假等待遇。
符合国家和湖北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享有相应的优待和奖励。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六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等渠道筹措,主要用于奖励独生子女家庭。第三十七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第三十八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公布后一年内制定。(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四)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五)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第三十九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特别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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