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4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诉讼中停止执行的情形适用应当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一、被诉行政行为必须经法院裁定才能停止执行 二、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申请人范围 三、依申请和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两种情形 四、停止或者不停止执行裁定作出后的救济途径 一般而言,如果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都是可以通过上诉的途径来救济,但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诉讼中的停止或者不停止执行裁定是否也可以上诉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由此可见,停止或者不停止执行裁定一经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只能通过复议来救济,且只能复议一次。 综上所述,诉讼期间不停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是原则性规定,除非满足必要的条件且经人民法院审查才能裁定停止或者不停执行。
终止调查: 1.没有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拓展资料: 不予处罚适用范围是什么?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7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969人已浏览
1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