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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无法成立的无罪判决。当庭宣告判决的,判决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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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只有在证明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而孤证不能定罪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只有当事人的一个现场指纹,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证明当事人实施犯罪行为、且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不能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更不能处予刑罚。
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密封,不方便移动或者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保管、处理、返回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两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有提取、复制过程和原始存储介质存储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技术规范;经调查、检查、搜查等调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是否由调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字;未经持有人签字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检索境外或异地电子数据,是否注明相关情况;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和文件格式是否明确;(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删除、修改、增加;(四)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五)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如对电子数据有疑问,应进行鉴定或检查。视听数据,电子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有疑问,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明或合理解释。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证明责任严格地由控诉方承担。如果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使被告人是否有罪处于不能证实的悬疑状态,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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