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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是由业主签订的公共契约,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1、12条之规定:“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的权力由业主大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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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临时公约由开发企业在售房前制订,主要对涉及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约定。开发企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犯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标准和收取方式、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等。服务事项还应注明提供的服务事项,包括治安管理、公共设施管理、车辆交通管理、各种生活服务等服务项目。物业服务合同不得口头签订,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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