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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
认定当事人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要看缔约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根据《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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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判断为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一方具有过错; 2、实施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3、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 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作为前提。在此阶段具体表现为:为订约而准备或商议,其后合同是否成立,在所不问。如果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则认定为违约责任。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界限。 因此,缔约过失人的过错是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非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于缔约过程中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时间要件。 二、一方违背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三、造成了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是指缔约当事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事实上不能有效成立所丧失的利益。 四、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或能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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