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
从物业管理责任的主体看,业主是第一主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一种委托关系,物业公司是第二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不规范,业主拒交费用,成了一个比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对于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2、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 3、提供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1、物业费的收取应当自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之日起计算,不得从购房合同规定的交付日期开始计算。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要求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成本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3、物业公司提供合同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4、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业主可以拒绝提高部分; 5、物业公司无物价管理部门审批文件原件,业主可拒交。
一、物业费的收取应当自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不得从购房合同规定的交楼日期开始计算。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业主可以拒绝支付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要求供热的,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成本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3、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提供合同或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绝交付; 4、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业主可以拒绝提高部分; 5、物业公司无物价管理部门审批文件原件,业主可拒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25人已浏览
191人已浏览
166人已浏览
3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