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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上海产假: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女职工的产假最长可达158天。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产假:98天 30天(晚育) 15天(难产)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第二、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第三、晚育假增加30天;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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