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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未满4个月流...
一、享受条件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发放标准 1、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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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陪产假一般为15天。 2、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上海产假的规定: 1、单胎顺产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3、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4、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5、晚育者(以孩子的出生日期为准),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两项假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6、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生育,按正常生育享受产假。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陪产假一般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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