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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但是在一些拆迁项目中,拆迁部门先逼迫被拆迁人搬迁,后支付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但在一些拆迁项目中,拆迁部门首先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然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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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先支付清补偿款后施工的,先补偿后搬迁不得暴力强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目前比较有效的方式是通过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先补偿”包括两种情况,符合任意一种都可视为先补偿:一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依据《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征收部门按协议履行相关的补偿义务。二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约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事实上,无论是过去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是现在实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中,实施房屋拆迁时都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尤其是2011年国务院发布并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 完成搬迁。因此,在预征收协议中,先搬迁后的补偿和要求先撤销,后补偿的撤销项目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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