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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后,一般由用人单位负责,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则部分费用由社保支付。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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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工伤鉴定。
工作认证是在申请工作认证的员工被认定为工作认证的基础上,其医疗结束或医疗期满后,由设区市以上劳动力认证委员会认定工作认证的行为。工作认证的范围包括劳动力认证、休假期认证、护理等级认证、残疾辅助器具配置认证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员工因工作事故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业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属公司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受伤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 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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