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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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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贷款有什么手续, (一)借款人贷前填写居民住房抵押申请书,并提交银行下列证明材料: 1、借示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证明; 2、借款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等资信证明文件; 3、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4、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住房所有权证件或本人有权支配住房的证明; 5、抵押房产的估价报告书、鉴定书和保险单据; 6、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7、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二)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三)借款人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或有价证券交银行收押。 (四)借贷双方担保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公证。 (五)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对借贷人的存款和贷款通过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单位或建房单位。 (六)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 1、正常结清: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结清贷款; 2、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银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并持贷款结清凭证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四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三条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四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三)登记时间。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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