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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上解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作为全市生育保险调剂金。 调剂金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第十五条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怀孕、分娩和终止妊娠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按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健康证一般是在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办理。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到当地三甲医院的查体中心或者健康管理中心,办理健康证。办理健康证的时候需要到前台去办理手续,然后进行体检,体检的常见项目是胸部正侧位片的检查,主要检查有没有肺结核。 2、另外,要进行大便培养,看看有没有霍乱弧菌、伤寒杆菌、副伤寒杆菌,确定有无肠道传染性疾病。其他的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脊柱、四肢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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