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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对象及条件:职工居民的非在职配偶,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其配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登记地落户,包括“农转非”、“非迁非”、“农迁农”户口。其中,申请迁入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的龙溪镇、巴南区的李家沱、土桥街道和南泉镇、花溪镇范围)的,须结婚五年以上(农迁农的人员三年以上),且夫妻年龄均年满30周岁以上。对因建设用地经政府批准征地并在第一次征地公告之日前,结婚迁入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再婚夫妻投靠迁入主城区的,须符合结婚3年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可入农业户口。
针对人才引进落户的规定: 《办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外来人才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我市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我市就业的专科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 2.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劳动模范; 3.受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表彰并获得优秀称号的农民工。
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工商,主城区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3年,购买商品住宅(进入主城区需要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儿童可以申请入住。市郊31区县(自治县)城镇居民(包括2010年8月1日以后附近的当地农转城市居民),在主要城市购买商品住宅,实际居住,有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儿童可以申请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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