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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合同无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而车辆附属合同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因此没有法律效力。...
个人挂靠协议无效,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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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挂靠协议无效,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挂靠合同实际的主体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具有订立该挂靠合同的主体资格,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与挂靠方订立合同,也不是合同相对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挂靠合同是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此法律解释在法律层面上对挂靠合同做出了无效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方式的工程施工类型被认定为挂靠: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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