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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是什么 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如下: 1.直接目的不同。尽管预防破产为二者所共同的终极目的,但在直接目的上二者...
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了经济困难、避免破产,从而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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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不同 (1)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通俗讲,法律从未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约定成俗的“资产重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收购兼并。②股权转让。③资产剥离。④资产置换等。 (2)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
一、破产重整和和解的区别 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区别主要在于破产重整比破产和解程序更复杂,债权人通过破产和解成功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不成功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破产重整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债务人重整。而且特别要注意的是,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了经济困难、避免破产。 二、、破产和解的程序 1、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3、符合规定的,法院裁定和解公告; 4、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讨论; 5、协议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6、执行和解协议。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异同 (一)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共同点: 1、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 3、二者成立的结果都会在客观上使破产债务人免受破产清算,而会使债权人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失等。 (二)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程序,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1、具体的目的不同 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 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 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 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 4、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各国的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而对于别除权人则一般不生效力。而重整则不同,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此外,重整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时间也要超过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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