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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签了劳动合同报到证的规定,单位必须要报到证才能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 一、到工作单位报到的证明。应届毕业生到工作单位就业时,须持《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凭《就业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二、《就业报到证》由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交给用人单位,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起记载和凭证,《就业报到证》是应届毕业生就业的证明。《就业报到证》中的姓名须与毕业生身份证中的姓名一致,单位的名称也必须准确。《就业报到证》的有效期一般为2个月。
一、《劳动法》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可见,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故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既便是有口头约定试用期,在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也很难证明试用期是多久,也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需向戴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假设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有关试用期的口头约定,又将如何呢?目前,广州相关劳动法规规章尚未对此做出明确界定。而上海则在这方面走在各大城市的前列,《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从权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举证能力、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的角度来看,本案也需借鉴上海市的做法,对试用期不予认可,否则,对劳动者而言,显失公平。 三、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所述之情形之一,但本案中用人单位仅以经营状况不好撤销部门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也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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