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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对货物毁损免责的情形有: (1)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 (2)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
1)承运人对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对相应的运输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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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有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并采取有效的包装方式,保证货物不能灭失、损坏和到货后及时通知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1、重量损失1%范围内免责如果是行业惯例,不能据此认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罪”,即使不是行业惯例,仅凭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没有明确是合法原因也是不能认定犯罪的。您所说的这个罪名明显的是扣大帽子。 2、是否可以认定非法侵占要看具体证据,如果有证据证明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有侵占、倒卖行为死可以认定侵占的,单纯从运输过程中有损失来推断有侵占、倒卖行为是站不住脚的。
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包括: 1、告知义务; 2、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3、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如果承运人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为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4、安全运送任务。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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