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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 2、劳务合同关系解除的情形如下: (1)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时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2)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即可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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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内容关于派遣关系中三方关系解除情形的规定,其基本思路是与本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此条第一款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即劳动者可以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 (6)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提前解除劳务派遣协议是否有赔偿取决于提前解除的原因。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人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应当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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