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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法律责任: 1、由相关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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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其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种类、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等信息及时披露。被许可人应当在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种类、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风险提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商业目的欲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后应当同奥利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报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备案后书面通知权利人。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及其备案号; (二)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 (四)许可使用期限。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申请标志使用许可备案,可以直接向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注: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不可以,为了建立某商品或服务与奥林匹克或奥运会间虚假的关联关系,即非奥运赞助商所实施的隐性营销,具有误导公众认为隐性营销行为人为奥运赞助商或与奥运有其他直接关联的主观动机,并已经或可能导致公众产生前述误认的客观效果。法律规定,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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