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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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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
1、责令停止行为,消除影响;2、依法封存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有关财物、资料;3、消除现存物品上侵权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专利标记、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4、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专利标记、特殊标志;5、收缴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6、侵权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与物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根据《》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目前,社会上针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大致有四类:第一类基本上是属于善意的使用,但在客观上是违法的,如有的网站在向其用户传送擅用奥运五环标志和北京2008(含BeiJing2008)等内容的图片;第二类是“打擦边球”,即存在一定程度的故意,使用形式多较为隐蔽,但有时规模和社会影响却很大。如有的餐馆直接以“五环”、“奥运”作为菜名,厂家则利用奥运主题进行产品促销或命名房地产的开发项目。这两类都属于国际奥委会近年严厉打击的“隐形市场”。第三类则是利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有组织的和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商业利益,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第四类较为特殊,主要是仿造在中国以外举办的奥运会以及国际奥委会、外国或地区奥委会的特许纪念品,保护超期(如目前然在商品及包装上使用1996年奥运会吉祥物)使用上述特许纪念品的外观设计和相关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此外,还需要注意,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在宣传奥运会的同时宣传自身形象,擅自在“新北京、新奥运”的后面加上“新XX(地方)”,也是属于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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