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合同的中止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保人逾期未交保险费的期间已超过60日,即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约...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合同的中止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保人逾期未交保险费的期间已超过60日,即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合同的中止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保人逾期未交保险费的期间已超过60日,即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日后经过60日仍未缴纳保险费,或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宽限期届满后经过60日仍未缴纳保险费; (二)投保人逾期未交付保险费,即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能在合同约定的缴纳保险费的日期或缴费宽限期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其他补救办法。例如解除合同、减少保险金额、保险费自动垫交等。保险合同的中止,仅暂时中止保险合同的效力,虽然仍可通过一定方式使保险合同复效,但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合同终止的主要条件包括: 1、债务相互抵销; 2、履行合同义务,即实现合同目的; 三、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债务; 4、债权与债务混合后,属于一人; 5、合同终止条件主要体现在其他方面。
暂停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因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劳动者申请人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暂停;其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6人已浏览
252人已浏览
256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