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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合同的中止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保人逾期未交保险费的期间已超过60日,即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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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终止的条件有: 1、债务已经履行或者抵销; 2、债务人已经提存标的物; 3、合同解除; 4、债权人免除债务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一、合同中止的定义合同中止是合同关系暂时中断,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效力。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效力。二、合同效力的中止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暂时中止其效力,待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可以恢复合同效力。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宽限期届满时,投保人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之一。合同效力的中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投保人在交付首期保费后,未能依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当期的续期保费,且此种逾期履行行为已持续至约定或法定的宽限期届满后。2、人身保险合同未约定其他补救措施,即合同对于投保人逾期未缴保费的,未约定中止合同效力之外的其他解决办法,如解除保险合同、相应减少保险金额、保费自动垫交等措施。三、合同中止如何恢复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即使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需注意的是,此处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只是暂时的,保险合同既未解除也未终止,因此,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重新恢复其效力,即保险合同复效。复效的意义在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投保人逾期未交续期保费而中止后,经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视为保险合同效力从未中止。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应具备如下条件:1、投保人应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提出复效申请。超过这一复效申请保留期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未解除合同的,投保人仍可提出复效申请。2、经保险人同意,双方就合同复效条件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3、投保人应一次性补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保费。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约定,投保人应同时补足欠交部分保费的利息。对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未经与保险人达成合同复效协议,投保人直接补足欠缴保费,而保险人径行收取的,应视为双方默示合同的复效,保险人放弃主张合同效力中止的权利。通常暂时终止是因为没有及时缴纳保费,保单自动终止,不需要申请。当保单复效时,保险公司必须根据投保人在失效期间的病历记录与健康状况,衡量保单是否复效。同时保证续保期也会有所变更,保险公司需要重新计算保证续保的等待期。当然只要保险公司认可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在保单复效后,投保人同样能享受保证续保的权利。
保险合同暂停期间有效。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后,超过法定或约定期限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暂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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