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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杀人之类凶器的定义是怎样的?

2022-01-03
携带凶器抢劫是指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控制刀具等国家禁止的设备,或者为犯罪而携带其他设备的行为。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申了上述内容,规定行为人携带国家禁止的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但有证据证明该设备不准备犯罪,不定罪抢劫;行为人故意显示并可以直接适用抢劫的规定。刑法修正案(8)还规定,携带凶器盗窃构成盗窃。传统意义上对盗窃数额的要求是携带凶器盗窃本身的危险,因为这种行为可能随时转化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根据这一立法目的,应当将这些设备定义为抢劫和其他设备。因此,根据国家控制刀具的主观原则,必须将其定义为国家控制刀具。第二,根据国家控制刀具的主观原则,必须根据对其他两种情况进行的理解释:一是否应当将这两种情况进行。行为人携带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凶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设备本身并没有反映违法性,但犯罪的意图反映了其凶器的本质。如果行为人携带其他设备的目的不是为了犯罪,也没有实际显示或使用,则不应被认定为凶器。如果木匠下班后暂时开始抢劫路人,他携带的刨子和凿子不准备犯罪,也不显示或使用,则不应被认定为抢劫凶器。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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