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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酷凶器的定义与范围

2021-12-05
在2000年11月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凶器作出了规定,携带凶器抢劫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劫,或者为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劫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05年6月重申了上述内容,并规定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劫,但有证据表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故意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显示出来,为被害人注意到的,直接适用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携带凶器盗窃构成盗窃罪。为改变了传统意义上对盗窃数额的要求,在于携带凶器盗窃本身的危险性,因为这种行为随时都有可能转化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根据这一立法目的,携带凶器盗窃和携带凶器抢劫没有区别。所以,本着刑法的系统解释原则,对这两个条文中的凶器应该有同样的理解。在办案中,凶器应严格界定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国家管制刀具,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这些器械并非国家管制类器械,要认定其是否属于凶器,就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携带,就应认定为凶器。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虽然器械本身没有反映出违法性,但实施犯罪的意图反映了其凶器的本性。如果行为人携带其他器械的目的不是为了实施犯罪,也实际并未显示或使用,就不应认定为凶器。如木匠下班途中,临时起意抢夺路人,其所随身携带的刨子、凿子等并非为犯罪准备,且并未显示或使用,就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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