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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
另外另为应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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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为犯罪携带其他器械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劫,但有证据证明器械不是为犯罪做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故意随身携带凶器显示,能够被害人发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劫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抵制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暴力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劫一般按抢劫罪定罪。法定刑罚是:一般犯罪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量刑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扒窃,应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扒窃与盗窃之间是特别和一般的关系,扒窃是盗窃的特殊形态,所有扒窃都属于盗窃,但盗窃不一定是扒窃。在实践中,扒窃一般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城、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 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扒窃的对象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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