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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器的刑法

2021-12-05
凶器是指在性质或用法上可以杀人的器具。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凶器,要根据它在社会共同观念上是否让普通人直接感受到对人的生命或身体的危险来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说,爆炸物和剧毒物可以说是凶器,但绳索、布巾、皮带不属于凶器。早在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条还规定了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犯罪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可以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将凶器分为两种,一种是性质凶器(即国际禁止携带的);第二,功能武器(杀伤性)。武器应该理解为行凶器具,任何不以行凶为目的的器具都不是武器。比如枪是用来行凶的武器,是执法人民警察正当防卫或者制止犯罪的有效武器;菜刀基本上在每个家庭都有,不是国家禁止的,而是成为罪犯手中的武器。至于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武器,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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