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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指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最高法寻衅滋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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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勇敢等,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然冲突和纠纷而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视为寻衅滋事,但被害人故意造成冲突或者被害人对冲突加剧承担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姻、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殴打、虐待、恐吓、损害、占用财产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第二条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款的恶劣情节:(1)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伤的;(二)造成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四)用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丐、老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七)其他情节恶劣的。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恶劣情节:(1)多次追逐、拦截、虐待、恐吓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追逐、拦截、虐待、恐吓他人;(3)追逐、拦截、虐待、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丐、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4)造成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6)其他不良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刑法》基本规定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理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2003年11月13日)〕167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4。挪用公款罪(一)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上述行为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定罪处罚。(二)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解释规定,以个人名义向其他单位使用公款、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向其他单位使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不仅要看形式,还要从本质上把握是否属于以个人名义。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督,或者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以个人名义借款还款的,应当认定公款为以个人名义。个人决定不仅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的决定,还包括超出职权范围的决定。谋取个人利益不仅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的实际未获得的情况,还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得个人利益的情况。个人利益不仅包括不正当利益,还包括正当利益;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利益应该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三)国有单位领导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借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四)挪用有价证券和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为性质的认定。挪用金融凭证和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性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金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金额确定。(五)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性质的,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的,应当根据欠款的原因,分别认定挪用公款的情形。归还个人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产生的欠款,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六)挪用公款用于注册公司和企业行为性质的,申报注册资本是为生产经营活动做准备,属于成立公司和企业营利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和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七)挪用公款后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行为性质的,挪用公款后未投资人实际使用的,只要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构成要件,就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八)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观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罪的主观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相关账目等手段,使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中反映,未归还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户上反映,且未归还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挪用的公款,拒不归还,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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