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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在行业是食品、药品等,并且有明文规定乙肝劳动者不能从事该岗位的,用人单位以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46...
如果所在行业是食品、药品等,并且有明文规定乙肝劳动者不能从事该岗位的,用人单位以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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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没有乙型肝炎的相关控制条款。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如下: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聘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传染病携带者的工作外,不得以传染病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单位是不得随意辞退员工,员工患乙肝,单位也不得以此辞退员工,否则单位需要支付员工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中没有乙型肝炎的相关控制条款。但用人单位不得以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为由拒绝聘用人员,劳动者不得因疾病而受到就业歧视。同时,用人单位招聘乙型肝炎患者的,不得以此为由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否则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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