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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有区分的,在法律未允许而实施了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该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而不作为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他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
就目前来说,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安乐死行为,还难以得到一般公民的认同; 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 特别是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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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 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作为的安乐死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二、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三、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 在我国,救死扶伤是公民的道义责任,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对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应尽量给予医务上的治疗和精神上的安慰,以减轻其痛苦。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还难以得到一般国民的认同;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特别是在法律对实行积极的安乐死的条件、方法、程序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积极的安乐死所产生的其它一系列后果不堪设想。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行为。 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 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也就是说不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只要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都是构成犯罪的,因为只有经过法院判决应该执行死刑的人才可以被剥夺生命,其他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死刑不都是安乐死。一般情况下都是枪决,只有及其少数特别的情况下才是注射执行死刑。注射死刑,或注射毒药、致命性注射是利用注射足以致命剂量的药剂使被注射对象瞬间死亡的过程。主要用于死刑执行,但也可能在安乐死和自杀中。注射死刑它与安乐死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使用的范围也是完全不同,注射死刑是死刑的一种方式,而实施安乐死会涉及到故意杀人罪,注射死刑也是在人道的立场上,希望能减少死刑犯人在这个过程中感受到的痛苦,也是减轻家属的痛苦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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