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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
根据我国法律,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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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用承包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配置补偿由土地承包者所有,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实际所有者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配置补助费,按需配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配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公司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计算。需要配置的农业人口配置补助费标准是这块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征收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郊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本条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如果需要配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来的生活水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配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1、《土地法修订草案》明确对农村村民的住房进行单独补偿。根据草案,国务院制定了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置的具体措施。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具体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2、征地补偿增加了宅基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订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用农民的安置补助和社会保障费、农民的住房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幼苗补偿。3、在住房保障方面。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用土地农民将按照市场价格提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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