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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2、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上述规定
当事人被依法判处缓刑的,如果不遵守缓刑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所以,请当事人在缓刑期间,遵守缓刑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以免造成严重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监督证件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监督证件必须严格审批程序,由监督人员所在监督站、铁路局审核合格后,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加盖公章报监督总站审查、批准后,由铁道部统一发证;(二)监督证件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加盖铁道部证件专用章;(三)监督证件以监督总站和监督站为单位,实行统一编号;(四)监督证件实行年检制度。监督总站负责对铁道部所发监督证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监督证视为无效证件;(五)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六)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和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七)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不得使用过期及注销的监督证件。发生转借、涂改、伪造或使用过期及注销证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聘用监督人员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并报监督总站核备。临时监督证由监督站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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