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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已经到期的,不能再认定工伤,但有侵权人的,可以依法向侵权人请求人身伤害赔偿。没有侵权人的。超过工伤认定期限的后果由我承担。...
按《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的规定,你本人申请认定工伤的期限为从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超期后,劳动机关不会受理。现在你已超期,最好的办法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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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申报期限,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在受理期限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虽然《工伤认定办法》中个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确实是一年,但没有规定劳动保险部门一年后不予受理。关于一年的时效性,应当理解为一年以上后,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的,不属于行政不作为,但法律没有规定一年以上不能受理。从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险部门应当受理和认定超过期限的申请。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可以理解,对于职工在工作中被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如果申请时效超过一年,劳动保障部门不在应当受理范围内。对于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如果申请时效超过一年,工伤职工仍可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追究侵权第三人和有过错的用人单位。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在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报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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