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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生儿定居的原则,可以和父母一起定居。必要资料:结婚证书、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书、父母户籍簿、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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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0年还没有颁布计划生育新政策,你可以参考一下2002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二十八周岁的,申请生育时间应当间隔三周年以上。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其中一方应当在符合再生育条件地区居住五年以上。 农村居民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聘用或者在城镇居住三年以上的,不适用农村居民再生育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户籍地变迁的,除再生育申请已被原户籍地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且已妊娠者外,应当执行变迁后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四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女方居住在男方,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可以由男方户籍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但应书面通知女方户籍地的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再生育申请的具体审批程序,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有效证明。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帮助其落实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有证据表明存在违法生育可能,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的,当事人应当配合。
核心提示:落户是每个人出生后都必须办理的,否则就会出现“黑户”,享受不了户口政策优惠。为了保障父亲或母亲无户口,母亲身份难以核实,导致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能够顺利落户,四川省政策规定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落户。具体的户口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由法律经验为您整理介绍。 一、四川省《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明确,可通过办理《亲子鉴定意见书》落户: 对因父亲或母亲无户口,因母亲下落不明或有严重精神障碍等原因无法核实母亲信息,或系我省户籍人口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部门应要求本人或其监护人、相关单位、基层组织向四川省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亲子鉴定,公安部门凭《亲子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二、除此之外,根据最新规定,也明确了其他的落户途径: 1、通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落户。对能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申请随母落户的,公安部门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通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亲子鉴定意见书》落户。对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随父落户的无户口人员,公安部门凭《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意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通过办理《亲缘关系鉴定意见书》落户。对无户口人员父母双亡或下落不明,由其他亲属抚养的,公安部门凭《亲缘关系鉴定意见书》及抚养人书面申请等相关材料,为无户口人员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通过公安刑事技术部门鉴定落户。因核查无户口人员是否为被拐卖人员或者涉及刑事案件等其他特殊因素,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和经公安厅批准的公安刑事技术鉴定机构,可对无户口人员及其亲属DNA信息进行亲子鉴定;经报公安厅备案后,公安部门可根据鉴定结果及其他相关材料,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三、对于家庭经济情况有困难的,符合条件可申请司法鉴定援助: 《四川省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对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事项的司法鉴定给予减免优惠。 按照《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规定,对符合鉴定援助条件的家庭,当事人、相关单位、基层组织可在法律援助机构申请鉴定援助; 对不符合鉴定援助条件但当事人确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相关单位、基层组织可主动商请司法鉴定机构酌情减免鉴定费用。
根据新生儿定居的原则,新生儿可以和父母一起定居。需要的材料有结婚证明书,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书,父簿。材料齐全后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户籍应在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向父母任何一方当地派出所户籍科处理。新生儿户籍流程一般包括:首先,出生证明书向所在居民委员会发行新生儿户籍通知书,其次,带着父母双方的户籍簿、身份证明书、结婚证明书、孩子的出生证明书、生育服务证明书、户籍通知书在所在街道事务所盖章的最后,带着父母双方的户籍簿、身份证明书、结婚证明书、孩子的出生证明书、生育服务证明书到所在街道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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