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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承诺附送赠品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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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等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质标准: (一)综合型广告公司 具有为广告客户提供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广告效果测定及设计、制作、代理等全面服务能力的广告公司。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市场调研机构、广告设计、制作、编审机构;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流动资金,注册资金数额要符合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 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市场调研、广告策划、代理人员,设计、制作人员,编审及财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数的二分之一; 4.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经营办公场所;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6.承办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或出口广告业务,还应具备了解国家进出口政策的有关人员、翻译人员,并有稳定的外商来华广告和出口广告业务渠道。 (二)广告设计、制作公司 专门从事电视、霓虹灯、灯箱、路牌、印刷品、礼品等广告设计、制作的公司。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广告设计、制作、编审机构;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流动资金,注册资金数额要符合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 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广告设计、制作、编审及财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数的三分之一; 4.有不少于6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三)兼营广告的企业 1.具有发布媒介的兼营广告的企业,指经营书刊、音像等出版物的单位及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商场、宾馆、饭店等。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广告媒介、经营机构和经营制作场所,经营场所不少于2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 (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广告设计、制作及财会人员; (4)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2.兼营广告设计、制作的企业,指利用企业自有的人员、技术、设备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经营服务的企业。 资质标准:参照广告设计、制作公司的有关资质标准。 (四)兼营广告的媒介单位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场(馆)等媒介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期刊社、体育场(馆)、文化馆等。 资质标准: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媒体);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一般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有相应的广告设计、制作设备; 4.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广告设计、制作、编审及财会人员(可兼职);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6.广告费收入须单独立帐。 (五)个体广告经营户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资质标准: 1.具有一定的广告专业技能; 2.熟悉广告管理法规,有审查广告内容的能力;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和流动资金,场地不少于20平方米,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广告费收入须单独立帐。 (六)中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 具有为广告客户提供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广告效果测定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全面服务能力的广告公司。 资质标准:中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除应具备综合型广告公司或设计、制作广告公司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营、合作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 2.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 3.具有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和广告效果测定等能力; 4.能够为中方合营者培训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人员和经营管理等广告专业人员; 5.投资总额不低于30万美元。 (七)申请增加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指利用企业自有的人员、技术、设备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经营服务的企业。 资质标准:参照设计、制作广告公司的资质标准。 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 广告经营:指广告经营者进行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等活动的统称。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的内容 1、设计:指根据广告目标而进行的广告构思、创作、编排等活动; 2、制作:指根据广告设计要求,制作可供刊播、设置、张贴广告作品的活动; 3、发布:通过媒介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的活动; 4、代理:指广告代理人(广告经营者)在广告被代理人(广告客户或其它广告经营者)授权的范围内,以广告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直接对广告被代理人产生权利义务的广告业务活动。 广告公司的经营范围比较广,可以具体查询当地规定的经营范围。
广告经营者,是指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单位,包括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向社会提供真实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但在实践中,总有一些经营者希望通过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也总有一些广告经营者见钱眼开,唯利是图,为不法经营者的虚假广告大开方便之门,便其危害社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非法经营协助者,如果对非法经营的犯罪性质不知情,没有参与到违法活动里,或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没有罪。 2、反之如果非法经营行为本身就构罪,协助者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从犯,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基础上,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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