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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确定当事人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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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几项问题的说明》规定,营业执照上注册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注册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者。
欠条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欠条上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在起诉时,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存在字号的,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应当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体进行经营活动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而经营者名字会记载在营业执照中,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情形,个人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该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未进行变更的,处一千五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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