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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
这位朋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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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项目的最低保修期为:(一)基础设施项目、房屋建筑的基础项目和主体结构项目,是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供冷系统供热期和供冷期;(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为(1)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顶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厕所、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供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担保期限由承包方和承包方承诺。建筑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各种建筑工程的保修期从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具体规定如下(1)民间和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建筑土建工程为1年(2)建筑照明电气、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为6个月(3)建筑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供暖、供冷期(4)室外卜下水和园区道路为1年(5)工业建筑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道和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部门和施工部门在合同中规定。第四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建设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有计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所(二)有可能损坏道路、管道、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爆破作业的;(五)法律规定,需要通报手续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建筑工程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1在法律性质上,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务移转” 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由债务人移转全部或部分债务给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而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 广义的债务承担应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法》第84条)。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结合实际情况,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或者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的这种情况;显然,在这里,债权人即建设单位,债务人即分发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65条)的情况 第三人代为履行,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并没有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也没有承担债务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第三人并无直接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设工程合同也不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完全取代了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原债务人相当于免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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