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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拖欠工资补偿标准: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按照拖欠工资的50%以上100%以下向员工赔偿,由劳动行政部门监督。
1、若是您上述主张的证据都齐全的话,除了公积金的项目,其他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工资的项目大概就是这些。若是社保没有缴纳的话,可以要求补缴社保。 2、关于公积金和社保的补缴问题,是到社会保障中心区投诉并要求处理的。 3、另外就是,对于不按时发放工资的,有一项赔偿的规定,是按照平均工资的50%-100%标准进行加付赔偿,那么这个主张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时候,需要在投诉的时候提出这样的请求。 上述事项,您都可以在仲裁请求中提出,但关于公积金、社保以及加付赔偿的事宜,仲裁一般会驳回,要求您到主管部门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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