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粮食(水稻)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 (1)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水稻直补每亩补贴20元;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每亩计税面积81.5元。 (...
承包土地退耕还林后国家补贴应该谁得 依据2003年1月20日实施的《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指导意见》规定:(一)实行市县与农垦分别补贴办法。为便于补贴资金的拨付与管理,根据国家“三项补贴”改革政策要求和中央财政对农垦系统与地方有关补贴拨付渠道不同的实际情况,省内市县和省农垦总局分别按照国家下达补贴资金规模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研究制定补贴改革办法。(二)坚持“远近结合,平稳过渡”的原则,合理确定补贴依据。借鉴相关省区市改革思路,长远考虑待全省土地确权工作全面完成后(按照国家部署,2018年末完成),以确权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保证合理合法耕地均能享受地力保护政策。目前,在土地确权工作未完成前,暂以2003年农业税纳税面积和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包括纳入粮食补贴范围的工资田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补贴,平稳过渡。(3)明确补贴标准。根据国家发布我省市县农业三项补贴资金规模和市县应补贴面积,2016年全省市县耕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71,45元。其中,秸秆还田、施农家肥料等直接用于耕地力提高的资金应达到每亩10元以上。(4)明确补贴对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耕地力保护补助金原则上补助金给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考虑到市县流转土地较多的实际情况,对流转土地补助金的对象,承包(租赁)双方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补助金的归属,如果没有双方合同(合同)执行的合同(合同),补助金将给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集体、公司)。(五)明确补助金的兑换方式。我省市县耕地力保护补助金由县(市)财政部门通过一折(卡)通支付给农民,在一折(卡)通摘要中明确记载了地力保护补助金。(6)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集中使用机制。积极推进耕地力保护试点,探索从耕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集中部分资金,补贴实施深松整地秸秆还田规模经营主体,促进全省农村实施深松整地,秸秆还田,实施农家肥料等方法面积达2000万亩。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节选) 财农[201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在稳定加大农业补贴力度的同时,逐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进农业补贴办法,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遵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的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财政部、农业部针对农业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征求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建议,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从2015年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为积极稳妥推进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在全国范围内调整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一)必要性。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实施了农业“三项补贴”,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 一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我国农业生产成本较高,种粮比较效益低,主要原因就是农业发展方式粗放,经营规模小。受制于小规模经营,无论是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金融服务的提供、与市场的有效对接,还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推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效益的增加、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遇到很大困难。因此,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生态安全保障体系,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是提高政策效能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在多数地方,农业“三项补贴”已经演变成为农民的收入补贴,一些农民即使不种粮或者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而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却很难得到除自己承包耕地之外的补贴支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对调动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作用大大降低。因此,增强农业“三项补贴”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力度,提高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能,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从该意见中可以看出,所指农民为种粮的农民。
国家对农民承包土地没有具体规定进行补贴,但是每个城市有自己的政策来对承包土地进行补贴。对于自己所在城市的补贴政策要询问当地农业部门。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基础上,国家支持和鼓励土地经营权向农民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经营组织合理流转,实现土地资源合理优化配置,促进农业产业化、机械化、规模化生产。但是具体的政策是省市进行制定和执行的。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17人已浏览
3,977人已浏览
446人已浏览
28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