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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承包100亩农村田地国家有哪些补贴

2021-10-26
《关于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指导意见》规定:(一)实行市县与农垦分别补贴办法。为便于补贴资金的拨付与管理,根据国家“三项补贴”改革政策要求和中央财政对农垦系统与地方有关补贴拨付渠道不同的实际情况,省内市县和省农垦总局分别按照国家下达补贴资金规模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研究制定补贴改革办法。(二)坚持“远近结合,平稳过渡”的原则,合理确定补贴依据。借鉴相关省区市改革思路,长远考虑待全省土地确权工作全面完成后(按照国家部署,2018年末完成),以确权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保证合理合法耕地均能享受地力保护政策。目前,在土地确权工作未完成前,暂以2003年农业税纳税面积和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包括纳入粮食补贴范围的工资田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补贴,平稳过渡。(3)明确补贴标准。根据国家发布我省市县农业三项补贴资金规模和市县应补贴面积,2016年全省市县耕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71,45元。其中,秸秆还田、施农家肥料等直接用于耕地力提高的资金应达到每亩10元以上。(4)明确补贴对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耕地力保护补助金原则上补助金给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考虑到市县流转土地较多的实际情况,对流转土地补助金的对象,承包(租赁)双方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补助金的归属,如果没有双方合同(合同)执行的合同(合同),补助金将给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集体、公司)。(五)明确补助金的兑换方式。我省市县耕地力保护补助金由县(市)财政部门通过一折(卡)通支付给农民,在一折(卡)通摘要中明确记载了地力保护补助金。(6)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集中使用机制。积极推进耕地力保护试点,探索从耕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集中部分资金,补贴实施深松整地秸秆还田规模经营主体,促进全省农村实施深松整地,秸秆还田,实施农家肥料等方法面积达2000万亩。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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