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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
人民银行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1﹑签发空头支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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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开具空头支票的: 1、不存在骗取财物之目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并向持票人承担赔偿责任; 2、行为人具备骗取目的,构成票据诈骗罪,骗取数额较大,判处拘役至五年以下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判处五年至十年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十年至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所以,对行为人开具空头支票之行为进行处罚,主要以行为人是否具备骗取财物之目的为界限。
根据您的描述,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2%的赔偿金。
1、《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如果该发票人没有履行支付义务的能力,发行空头支票的目的是骗取财产,发票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发票人票据诈骗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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