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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
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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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空头支票如果不是为了骗取财物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并需要给持票人赔偿金;如果是以诈骗为目的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1、《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如果该出票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付款义务,其签发空头支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财物,持票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出票人票据诈骗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出票公司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可对其判处罚金,并对出票人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规是规定,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人民银行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但事实上,根据你单位的情况,空头不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所以情节相对轻微,而且这个大概是你单位的主帐户吧,银行一般也为维护客户的利益(拉个户也不容易),所以也就这样。一般不需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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