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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从2001年发的《精神赔偿解释》与2004年发的《人身损害解释》均提到了死亡赔偿金的问题,(死亡补偿金暂且不论,因为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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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不同性质的赔偿,前者是对死者死亡导致未来收入损失的的财产损失予以的一种补偿,以家庭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而后者则是对死亡对家庭成员精神上的损害这一非财产损害的赔偿,由国家依据侵害人的经济状况和侵权手段等综合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二者可以同时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以往在法律上没有定论,在司法实践中也操作各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造成了其家庭收入减少、蒙受经济损失的一种物质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为了填补、抚慰家属失去亲人遭受的痛苦对其精神上的赔偿,两者可以同时主张,法院可同时予以保护。
讨论法理问题固然是有益的,但解决实际问题可能对您更有帮助。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日施行)中,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施行)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是可以同时请求的。因此,在2004年5月1日之前,您可以同时要求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法院不会支持;而2004年5月1日之后,您可以同时要求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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